Article 11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无证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采砂作业设备、工具,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许可证规定采砂作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采砂作业设备和工具。
违法采砂造成河道防洪工程损毁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