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3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渭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渭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
鼓励、支持渭河流域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之间建立生态保护横向补偿机制。
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渭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鼓励相关主体之间采取自愿协商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生态保护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省水利、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