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漳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本辖区内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