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漳河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水域和土地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滩涂开发的要求,并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一)建设项目、农用地等占用河湖管理范围内的河道、滩涂的,应当限期退出;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等固体废弃物;
(四)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植物;
(五)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