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本条例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二)物业使用人:是指除业主以外合法使用物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承租人、借用人;
(三)专有部分:是指业主门户以内的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
(四)专有设备:是指门户(户表)以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以及水、电、气户表设备等;
(五)共用部位:是指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阳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户外墙壁、传达室、治安监控室、消防监控室、消防设备用房等;
(六)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绿地、道路、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转站、电梯、房屋的排水管道、信报箱、消防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公用天线、公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