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下列信息:
(一)营业执照、负责人、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的等级标准、内容,收费的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等;
(三)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信用信息、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的报修服务电话等;
(五)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与收益情况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物业服务人应当同时将前款公示的内容通过信息化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