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选聘物业服务人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合同期限以及合同内容等进行表决。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人进行表决。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备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