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资料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备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