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下列筹备工作,并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确认业主身份和投票权;

(三)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草案;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的候选人条件和选举办法;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案、表决议案;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前款规定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筹备组提出意见,筹备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采纳并书面答复。

首次业主大会应当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筹备组自动解散。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