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工作考核激励制度,组织对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考核应当邀请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和辖区单位进行评价。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对有关部门、派出(驻)机构在辖区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时应当邀请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和辖区单位参与。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