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等相关资金,支持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技术科研、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工业和服务业节水技术改造、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再生水利用等。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鼓励合同节水管理的措施,在公共机构、公共建筑、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等领域加以引导和推动。

鼓励和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对节水项目给予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