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利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审计监管、绩效考核中查处和纠正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