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