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整沟治理涉及矿山生态修复的,应当因地制宜对开采活动造成的岩坑、采空区、裸露山体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等措施。
前款规定的生态修复,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采矿权人承担矿山生态修复责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非法开采人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修复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政策性关闭时确定由政府修复的矿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并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