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有礼,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不争吵谩骂。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升降电梯时先下后上,使用楼梯、扶手电梯或者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靠右侧通行。
(三)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的方式使用公共设施。
(四)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
(五)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六)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应当注重礼仪,有序出入,文明喝彩,服从管理,随身带走垃圾。
(七)不得违反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八)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