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