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国家和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应当建立公安消防队;国家和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国家一类口岸,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鼓励人口稠密、距离县城较远、有条件的乡(镇)建立专职消防队。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等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