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公众聚集场所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