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以及边境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师(市)、团(场)应当加强护边员队伍建设,探索建立护边员招募、退出机制,落实护边员补助、社会保险等政策,保障必要生活设施,配备装备装具,改善住(执)勤条件。

各级边防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护边员队伍的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护边员的日常管理由边境管理机构、解放军边防部队具体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