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条例所称边境地区是指陆上与毗邻国家接壤的我区县(市)、团(场)行政区域;

(二)边境管理区是指在边境地区划定一定范围并予以公布,实行特殊管理的区域。包括沿国(边)界的乡(镇)、团(场)管辖区域及边境地带、口岸、边境通道、跨境经贸合作区、边境特别控制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国(边)境旅游景区(点)等区域。

(三)边境地带是指紧靠国(边)界线两千米以内的区域,但距国(边)界线最近处不得少于二十米。

(四)边境特别控制区是指在边境管理区内划定一定范围,实行临时特殊管理的区域;

(五)跨境经贸合作区是指根据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定设立的,位于双方边境接壤地带,实行封闭式管理的贸易、经济和投资合作区域;

(六)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是指根据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定,在指定区域供我国边民和邻国边民进行不超过规定金额或者数量的商品交易活动的开发点或者指定集市;

(七)边境通道是指根据我国和邻国签订的协定设立的,除出入境口岸外的出入国(边)境陆地通道。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