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以及边境所在的州(市、地)、县(市、区)、师(市)、团(场)应当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边防领导机构统筹管理,军警兵民有关单位和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公众参与的边防管理体制。

各级边防领导机构应当加强统筹指导,实行重要情况综合研判、重大工作统一部署、重大事件联合处置、重点建设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边防领导机构下设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日常边境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