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塔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塔城市河流流域内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集中供热等公共设施;塔城市河流流域内的村(社区)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管理,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收集、生活污水处理等。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