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4

Amended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每五年不少于一次。

综合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二)重大保护、修复工程的实施情况;

(三)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动态变化情况和保护状况;

(四)秦岭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管情况;

(五)行政执法的开展情况;

(六)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七)其他应当综合评估的内容。

综合评估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