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Amended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文化旅游、民族宗教、住建部门对秦岭范围内的文物古迹、革命遗址、古栈道、古镇古村、名人故居、非物质文化遗产、寺观教堂和有明确文字记载且在历史上有一定影响的遗迹等人文资源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制定秦岭人文资源保护名录。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秦岭人文资源保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