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秦岭范围内的相关区县(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