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城乡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情况,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推动社区实现下列养老服务功能:

(一)兴办住宅小区助餐点,采取集中供餐、配送到户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二)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采取上门服务、日间托管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三)综合利用社区文化、体育、教育、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四)采取上门探访、电话询问等方式,为高龄、失能、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服务。

(五)利用信息化手段,即时接收和处理老年人的紧急呼叫,为老年人提供协助联系救援等服务。

(六)其他功能的养老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