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倡导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者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便利,支持家庭成员参加养老护理技能培训,提高其照护能力。

支持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配备辅助器具和防走失装置等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居家适老化改造向其他困难家庭延伸。

支持专业性的社会组织依法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担任监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