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查质询案时,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