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或者法规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常务委员会听取说明并初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向本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对有关法规案进行审议或者审查并提出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报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设区的市法规由法制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作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