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二至三岁婴幼儿托管班。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