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负责人,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