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