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