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代表可以提出询问。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关报告和草案、预算相关报告和草案,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