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在本次会议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秘书处。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也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会议期间超过议案截止时间报送的代表议案,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作为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