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5 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Article 32In force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业务,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