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严格审核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监理工程师不得予以签字确认。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理工程师应当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