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因恶劣气象条件、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原因致使高速公路不能正常通行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并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紧急情况下,应当先行处理,同时报告指挥调度中心,组织调度交通和区域分流。

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商定,通过公共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等发布信息,关闭收费站入口,设置必要的交通分流疏导设施。

关闭高速公路的原因消除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并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