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村容村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物以外的临街建筑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建筑立面应当相对统一,保持干净整洁,破损墙体应当及时维修;
(二)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和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清洁;
(三)房前屋后整洁,无污水溢流,无散落垃圾,生产生活用品集中有序存放;
(四)宣传栏、广告牌等设置规范,整洁有序,无乱贴乱画乱刻现象;
(五)供电和照明设施排列整齐,广播设施安全美观,无私拉乱接电线、电缆现象;
(六)圈养畜禽,保持圈舍清洁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七)古树名木采取设置围护栏等方法进行保护,应当设置标志牌;
(八)施工现场封闭运行,安全围挡坚固美观;
(九)新建苏木乡镇、嘎查村内道路时,保证雨水排放通畅,同步建设各类管网和路灯等设施,或者预留空间;
(十)公共通道两侧有一定范围的公用空间;
(十一)苏木乡镇、嘎查村内无露天粪坑和简易茅厕。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