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苏木乡镇、嘎查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包括:

(一)生活饮用水、燃气、供热、排水、排污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三)道路、绿地、园林绿化设施;

(四)秸秆、农膜、农药废料、粪污、屠宰废弃物、病死畜禽处理设施;

(五)公共停车场和照明路灯;

(六)其他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基础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