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指导工作。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秸秆能源化利用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统筹协调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秸秆离田、收集、储存、运输体系建设及肥料化、基料化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秸秆原料化利用相关工作。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财政政策制定和资金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对露天焚烧秸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秸秆饲料化利用相关工作。

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指导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