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包括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开展下列秸秆露天禁烧工作:

(一)宣传教育引导村民遵守有关秸秆露天禁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

(二)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预防和及时发现、劝阻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三)将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平安村(屯)、美丽乡村的内容;

(四)将秸秆露天禁烧纳入村规民约;

(五)落实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其他必要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