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配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

(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职责,公安派出所开展电动自行车日常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并监督管理,对物业服务人等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及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配装蓄电池产品质量的抽查,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流通领域违法行为;

(五)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