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下列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确需毗邻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设置在建筑内的,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

(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设置专用充电配电箱;

(四)其他有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