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批准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批准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的;
(四)违法减免耕地开垦费、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费、土地复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的;
(五)拒绝、阻碍自然资源督察或者未依法全面履行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对发现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土地闲置的;
(七)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与土地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土地征收有关费用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