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转让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二)非法转让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

(三)非法转让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

(四)非法转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