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查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情况。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盖章确认;拟征收土地上的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由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可以对调查结果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