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核手续后,方可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涉及土地征收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完成前期工作后,一并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