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依法保护森林、草原、湿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河)造田和侵占河滩地,禁止违法填埋湿地开垦耕地,禁止在生态红线范围内开垦耕地,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破坏黑土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已开垦的十五度以上坡地和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以及严重沙化、退化的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湖(河)、还湿地。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