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有侵害人格尊严、实施家庭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未成年人、有关个人或者组织有权向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单位、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民政、教育、妇女联合会等求助、检举和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受理,并根据自身职责采取相应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